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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如何在履行期间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来源:万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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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旨

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签订《借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刘XX向信用社借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12月15日,由朱XX作为保证人,对甲的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次日王XX按约将借划转至被告刘XX的专用账户。2013年7月,刘XX将其个人全部财产处理后,外出下落不明。2013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XX承担责任,被告朱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争议焦点一,被告刘XX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向原告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二,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实际违约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刘XX的行为仅构成预期违约,并不构成实际违约,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刘XX偿原告借300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朱XX的诉讼请求。
【法院评论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构建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表现形式。明示毁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1、守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见另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2、守约方的预见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什么是不履行呢?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行为形态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二种。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主要区别是:1、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违约,而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2、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而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3、实际违约所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而预期违约所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实际违约的违约形态有不履行、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由此可见,不履行是实际违约的一种违约形态,表现为债务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实际违约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甲的行为仅构成预期违约,并不构成实际违约,因此,信用社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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