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焦,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机构]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万焦律师(本文作者)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房产后,被申请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交房。申请人欲退房并要求违约金。
【承办过程】
结案时,本律师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我方不利,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并且我方未在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于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开发商发送《律师函》,对方在收到律师函后,要求协商解决。我出面与开发商协商了两次,最终收集了开发商同意退房,但违约金只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并且不愿意赔偿申请人已经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
【审理结果】
1.胜诉;
2.开发商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申请人首付款资金占用费;
3.开发商赔偿申请人已经向银行偿还的贷款利息;
4.开发商退还所有购房款(包括在银行的贷款);
5.赔偿申请人已经偿还的贷款本金的资金占用费。
本律师,一次性代理5名业主,提起仲裁。